環保人士“巴索風雲”,每個周末都要和家人去爬廣州市東北的帽峰山,當他聽說帽峰山附近要建垃圾焚燒廠,想知道這一項目對帽峰山環境的影響,於是向廣州市環保局申請信息公開,結果未獲批准。
  對此,雙方各執一詞。巴索風雲稱,申請未獲批准的原因是他無法提供帽峰山周圍的房產證明,被認為“未提供與自身生產、生活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”;環保局相關人士則言,他們沒有說一定要提供房產證,“居住證、租賃合同、戶口本都可以”,反正要有東西證明“要求公開的信息與自己生產、生活、科研等有關”,如果僅僅基於爬山的理由,必定無法通過審核。
  環保局的澄清,消除了房產證這一節的誤會,不過,雙方的隔閡依然存在,而且相當嚴重。針對環保局要求的“關聯性證明”,環保組織“宜居廣州”深感困惑,一來,他們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並未規定,公民“根據自身生產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”申請信息公開,需要提供關聯性證明;二來,哪怕要提供,“關聯性”的定義和範疇是什麼,必須是房產證、居住證麽,有人喜歡到帽峰山爬山,有人喜歡去帽峰山露營,有些學校的老師要去帽峰山採集植物樣本進行研究,那麼他們與帽峰山有沒有關聯呢,相應的門票、照片能否作為“關聯性證明”?
  這裡需要說明一點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屬於中央立法,難免粗疏,是故地方皆有釋義。廣東曾出台《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(試行)》,其第八條規定,行政機關受理並審查公民申請,第一要“分析研判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”,第二,“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”。“必要”猶如彈簧,尺度正掌握在行政機關手裡。因此,環保局要求巴索風雲提供關聯性證明,可謂有據,儘管未必能令人信服。
  雙方的隔閡及誤會,恰源於此。何謂關聯性,什麼時候需要提供關聯性證明,都由政府說了算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,本意是一種監督,公民與政府屬於對等關係;卻有可能由於這一紙關聯性證明的門檻,使平等的對位傾斜,監督變成了求告,立法的意圖從而被扭曲,甚至淪為立法的原因。
  就事論事,雙方都有難處,我們不該過於苛責廣州市環保局。然而,既然事關政府信息公開,那麼對於“關聯性證明”,還有“特殊需要”,政府應該有更明確、詳盡的說法,須知,權責愈清晰,作弊的空間與誤差的概率便愈小。如此一來,不僅可以減少無謂爭論,提高行政效率,還有助於消融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隔閡,使“誤會”消弭於無形。 □羽戈  (原標題:[街談]廣州環保局“美麗的誤會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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